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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About us

關於蛋糕協會

  1. 首頁
  2. 協會簡介
  3. 協會章程

 

台灣蛋糕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蛋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為台灣蛋糕業界技術的提升,並與國外烘焙、蛋糕界交流,增進專業知識及資訊吸收。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各種烘焙業相關資訊之收集。

        二、整合國內烘焙業之專業人才。

        三、提供烘焙業求職、求才的管道。

        四、不定期舉辦各項烘焙業相關之課程及講習。

        五、定期與不定期邀請國外相關單位推薦之名師來台舉辦技術講習。    

        六、舉辦國外蛋糕比賽、烘焙食品展之觀摩團。       

        七、代為安排國外相關團體舉辦之各項講習。

        八、國內外相關團體、機構等合作交流。

九、其他與蛋糕、烘焙業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正當職業,對蛋糕與烘焙知識提升及推廣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對蛋糕、烘焙業有興趣之在校學生,經學校師長或會員推薦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名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舉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自動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

  • 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 10,000 元。
  • 預備會員:免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 8,400 元。

  •  團體會員:新台幣 30,000 元。
  •  預備會員:新台幣 6,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助。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使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 90 年 4 月 2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    90年   5月   24日台內社字第     9016052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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